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法典》编纂概述

作者 小牧 来源 民事法律参考 浏览 发布时间 20/08/27
 
  第二章规定了婚龄、结婚登记、婚姻效力等基本结婚制度,并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最大限度保护受胁迫一方合法权益。三是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增加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保障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家庭关系
 
  第三章分两节规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婚姻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关于离婚
 
  第四章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等基本离婚制度,并在《婚姻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针对轻率离婚现象增加的现实情况,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二是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以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借鉴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四是将离婚经济补偿从原来的约定财产制扩大到法定共同财产制,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五是为克服原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僵化的问题,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以进一步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收养
 
  第五章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基本收养制度,并在《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范围,将被收养人年龄上限由14周岁统一提高到所有未成年人,保障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利益。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人民法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九、继承编的主要修改和创新内容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持续增加、财产形式日益多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共4章45条,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以及遗产的处理五部分。主要内容及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章开宗明义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范围、放弃和丧失继承权等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并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吸收继承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增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二是增加了“隐匿遗嘱,情节严重”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保障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财产。三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二)关于法定继承
 
  第二章重申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从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三)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效力、必留份制度等,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了社会生活的新发展,扩大了遗嘱人的可选择范围。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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