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法典》编纂概述

作者 小牧 来源 民事法律参考 浏览 发布时间 20/08/27
 
  第四,《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大立法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以法典形式巩固了从身份到契约、从单位人到平等的市场主体的深刻转变,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经历改革开放40多年的深刻变革,实现了每个人在市场上都是平等主体的目标,这是一种深刻而伟大的变革,极大解放了生产力。《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体系为基本构架,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和细化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权益保障,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民法典》也是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事法律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民法典》是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支撑。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保障。《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基本法,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庞大的民事法律规范按照完整逻辑体系予以整合,实现了民法体系的统一,为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全面、有力、体系化的规则依据,这对于深化民事司法领域制度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总则编的基本内容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民法典》其他各编起统领作用。总则编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提炼和归纳出民法普遍适用的一般性规则、基本原则、概念和制度。总则编基本上沿用了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而《民法总则》又是重点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用我国民事立法传统体例,从民法的私法属性出发,以体系化为方法,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为《民法典》其他各编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则编共10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
 
  五、物权编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修改
 
  物权法律制度“关涉国本,事系民生”,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是每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交换的前提,是人生存发展的物质保障。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民法典》物权编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坚持立足国情,结合现实需要,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来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更美好生活的需要,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物权编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转化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物的权属规则和利用规则,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通则
 
  通则主要规定了物权制度原则性、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物权编通则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第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物权编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第二,增加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规则,强调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等行为,应当以非公开及合法使用为限,强化隐私权保护。第三,明确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便民利民。第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删除权利人或第三人需“依法”占有的要件,更为科学合理。第五,删除了“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遗赠制度由继承编规范。第六,强调依法行使物权恢复请求和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编相衔接。第七,总则编已经规定了非冲突性责任竞合的基本规则,物权编服从于《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删除了侵害物权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仅保留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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