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法典》编纂概述

作者 小牧 来源 民事法律参考 浏览 发布时间 20/08/27
 
  (三)人格权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编共6章,51条,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第一,明确了人格权保护范围。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也受法律保护。以“等权利”“其他人格权益”的兜底方式,为具体人格权利种类和保护留下空间。
  
  第二,明确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人格权具有专属权,权利人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三,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有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六项请求权,关系到人格存续、生存利益和伦理道德,不带有直接的财产利益,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主张违约责任时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可申请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六,对人格权侵权责任赔偿进行区分不同因素的差异化处理。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七,开展人体临床试验和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须合法合规、遵守管理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八,明确性骚扰的行为类型和法律义务、责任。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明确对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第九,确认和保护自然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法第1033条具体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第十,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相应条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确立了“合法、正当、必要”三个原则及“不过度处理”的要求。《民法典》创新性地将隐私权的客体“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八、婚姻家庭编的主要修改和创新内容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价值目标,在《婚姻法》《收养法》基础上,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五部分。主要内容及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章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婚姻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二是为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具体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三是在立法上首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
 
  (二)关于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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