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概述
作者 小牧
来源 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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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27
(二)关于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四是明确“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五是增加对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规定。六是完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相邻关系一章,补充完善了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的种类,增加了土壤污染物,修订了光辐射、电磁辐射的描述。共有制度方面,补充了需经共有人同意的共有物处置情况,将变更不动产或动产性质或者用途,纳入共有人决议范围;明确不动产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利的行使规则。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将遗失物公告认领的时间期限由原来的“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加强了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增设添附制度,明确规定了物权因添附而变动时,物的所有权归属及赔偿、补偿的规则。
(三)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物权编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让有现实需要的人“居者有其屋”。
(四)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担保物权制度较为集中地吸收有益且成熟的商业习惯并将其规范化,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时代特征。物权编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在《物权法》有关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规定的基础上,物权编新增了其他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的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规则;同时,为公示手段不同的动产担保设立统一的优先受偿顺序。五是增加了担保物变价的自治空间。六是修正了抵押物转让规则。七是把将有的应收账款纳入质押范围。
(五)关于占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物权编较《物权法》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在具体制度上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为实现“定分止争”,促进“物尽其用”提供制度保障。物权编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鼓励财富创造,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恒产者有恒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六、合同编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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