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法典》编纂概述

作者 小牧 来源 民事法律参考 浏览 发布时间 20/08/27
 
  1.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
 
  2.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侵权责任编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6条)。
 
  (四)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
 
  1.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了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1206条第2款)。
 
  2.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民法典》第1213条)。
 
  3.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第1226条)。同时,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责任的规则,与时俱进,在加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有力规范了药品质量(《民法典》第1223条)。
 
  4.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规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民法典》第1232条、第1234条、第1235条)。
 
  5.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39条)。
 
  6.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相较《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的重大修改主要有:一是开名宗义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旗帜鲜明表明态度。此针对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等问题,明确提出高空抛物为法律所禁止,价值导向明确。从法律适用上讲,这也为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规则,而非《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作为一般规则的做法。三是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对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损害。四是新增了有关部门查找职责的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对于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此外,侵权责任编基于整个《民法典》编纂逻辑体系协调特别是与总则编民事责任一章的衔接考虑,删除了一些条文。比如《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侵害的民事权益具体类型等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予以删除,有关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统一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的内容。同时就有关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的规定、连带责任的承担规则、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这些内容都在总则编民事责任部分作了规定,侵权责任编基于体系协调的考虑,也作了删除。这就要求在具体法律适用中,要做好侵权责任编与总则编民事责任一章的衔接,相关案件的处理要同时用到这两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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