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概述
作者 小牧
来源 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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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27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二是吸收继承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明确转继承规则,以充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四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继承编既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又与时俱进地体现时代精神,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匹配,为相关民事主体提供了更加细致完备的继承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继承编的贯彻实施,将更加充分保护自然人的财产处分权和继承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完善和创新发展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的典型形式。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概言之,侵权责任编系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统领,以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规则为基本制度构架,通过合理确定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规则,在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方面设置合理的界限,推动实现受害人权益的救济、人民权益的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平衡和统一。
大陆法系各国通常是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予以规定。比如《日本民法典》将侵权行为与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并列规定。但在20世纪以后,侵权法得到快速发展,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不断丰富,已成为现代社会调整利益关系、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部门法。我国自《民法通则》开始,就已经把侵权行为从债权中“独立”出来,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取得了积极效果,这在立法技术上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创举。在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发展的基础上,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更加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独立地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是采用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做法,这对于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功能作用,彰显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为审判实践更加准确地适用侵权责任条文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遵循。总体而言,侵权责任编大部分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这与《侵权责任法》出台时间相对较近,而且立法技术非常成熟密切相关。比如,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关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内容;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责任、诊疗过错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都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完善。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有关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7条)。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1.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
2.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民法典》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185条)。
(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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