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案例分析(民商诉讼类)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0/10/31

2、自始至终,湖南建总既不提供其关于经公安机关准许刻制并已当时备案的其行政印章的印模资料,又不提供其自称的是由其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电处刻制颁发印章的相关当时备案的其行政印章的印模资料,相反却还标称自己是省属企业而盛势凌人的坚称自己的印章被伪造。假如,其坚称自己的印章被伪造属实,那么其维权的渠道只能是及早的申请工商机关注销其认为是用被伪造的印章印纹所已注册的企业,以避免该企业经营行为的进一步蔓延;1已因此受到影响造成损害,那么可以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国家赔偿或向其认为的伪造侵权人主张赔偿。但是,其仍无法摆脱对该企业存续期间经营行为的法人责任。相反,其也只有承担了相应的法人责任,才能表明其已受到了自己认为是虚假企业的影响损害。

3、尤其是在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作为一个知名企业本身不仅应经常关注而且也能关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尤其是与自己名称相关的同类企业的信息。作为湖建分公司已存在这么长时间,那么难道湖南建总就真的没有发现吗?退一步,也只能说明该企业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对此,已给社会尤其是知名企业一个警示:一定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经常性查阅涉及与自己相关的各地企业信息,以便当真正被侵权时及时有效的维权。

4、尽管我国涉及印章的管理制度已经健全,但是像湖南建总该如此知名企业自己也已承认存在两枚行政印章,难道其仅局限于自己所承认的该两枚印章吗?再者,其又是如何能够刻制不限于一枚行政印章的呢?值得社会深思、警醒!作为湖南建总有其通过正常渠道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现象,难道其就能确保不存在因其管理问题其相关人员在外地私自设立分公司的现象吗?例如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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