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公司两起追索涉及其向金兴商贸城工地出售混凝土欠货款纠纷案
相关法律适用
一、案情简介:
在由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亚公司)开发建设的金乡县金兴商贸城工程中,金亚公司将其中B区的2-9号楼等约2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滕远公司),将其中B区的5-8区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徐州苏安分公司(以下称苏安分公司)。涉及工程中所需用的混凝土业务,上述两施工方的项目部又分别与济宁金丰混凝土公司(以下称金丰公司)订立了混凝土买卖合同。随后,金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上述施工方的项目部按工程进度供应了预拌好的相应规格的混凝土,然上述施工方的项目部均不能按约支付混凝土货款,问其原因均称系其工程的发包方金亚公司不能拨付工程进度款所致。后上述施工方在拖欠巨额货款的情况下又均以其工程发包方金亚公司为其供应混凝土为由单方解除了其各自与金丰公司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但是,上述施工方在其单方解除合同后仍未能结付所欠混凝土款。为此,金丰公司就上述施工方滕远公司其项目部的欠款本金725843元及其违约责任、施工方苏安分公司其项目部的其中涉及B7、8两区的欠款本金980097.5元及其违约责任分别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分别诉请上述施工方及其项目部共同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另外对于施工方苏安分公司的欠款及违约责任还依法申请追加了其法人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称湖南建总)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为避免本案难以执行,金丰公司同时已申请对两施工方在工程发包方金亚公司处尚未结付的工程款进行保全,但是法院当时未能对工程发包方金亚公司制作送达相应的协助保全手续。该两案经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已先后针对施工方滕远公司及其项目部作出(2009)金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针对苏安分公司及其项目部、法人单位作出(2009)金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该两案均以项目部系内设机构为由未直接判决施工方其各自的项目部承担责任。另外,涉及施工方苏安分公司的欠款及违约责任,其应承担责任的法人单位湖南建总不服一审判其承担责任的民事判决仍以其未设立苏安分公司、其公章涉嫌私刻伪造为由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法人责任;但是,一审及二审中湖南建总虽承认其所使用着的行政印章有两枚但始终不能提供其经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单位所刻制印章的印纹样本资料,金丰公司一审中曾专门到湖南省长沙市公安机关了解湖南建总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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