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案例分析(行政非诉类)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0/10/31

案例分析

(行政非诉类)

开头部分

案件名称:范广祥、王秀杰夫妇(涉及其子范承帅作为海员受雇随船在广东西江失踪的原因)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都杨派出所关于范承帅系去岸边偷香蕉的游水途中溺水失踪的《证明》警务行政纠纷案

承办律师:刘恩民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

正文部分

一、案情简介:

范广祥(1962年生人,男,肢体残疾)、王秀杰(1959年生人,女,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病症)夫妇系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范庄村人,其子范承帅(1990年生人)为从事高收入行业以便承担起赡养父母的家庭重担,于2008年经广州海员学校学习结业后取得了深圳海事局颁发的海员证并先后受雇从事海员水手工作。范承帅受雇在挂靠在宁海第三航运公司的船主严宝成的恒顺88干货船上作水手期间,于2009年7月8日18时30分许,在该船航运停泊的位于广东省云浮市辖区的西江水面上,当时正遇洪水泛滥,不幸发生了范承帅落水失踪的事故。当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分局都杨派出所根据事故当晚的报案、处警及调查取证,涉及范承帅落水的原因,曾于2009年7月16日、2009年8月11日先后两次出具了关于范承帅“在起锚的过程中不慎跌落西江”而失踪等相关证明。据此证明,根据范广祥、王秀杰的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月20日宣告范承帅死亡。然而,雇主却拒绝依法据实对失去儿子的范广祥、王秀杰进行赔偿,范广祥夫妇就范承帅受雇落水死亡的赔偿事宜只好诉诸宁波海事法院,本律师作为原告范广祥夫妇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了该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活动。在诉讼中第一次开庭后法庭限期用人单位举交向范承帅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用工合同经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等证据时,雇主严宝成却出乎意料的向法庭提交了由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分局都杨派出所第三次于2010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范承帅“游水到岸上偷香蕉途中溺水失踪”的《证明》。该《证明》显然直接影响了宁波海事法院对范承帅死亡责任原因的事实认定,直接影响到雇主的责任赔偿。显然,因为该第三次《证明》的存在,已使范广祥夫妇的诉讼索赔之路陷入困境。关键,该派出所的第三次《证明》确为错误、不妥(虽然是由于黑心雇主为达其最大限度减轻赔偿责任的目的,而指使其船上的其他雇员又行向派出所作了虚假陈述,但是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不应轻信而出证)。显然,面对都杨派出所第三次关于范承帅是偷香蕉游水途中溺水失踪的“证明”,范广祥夫妇的索赔之门已被关闭。可谓已“山穷水尽疑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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