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1
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申请支付令……。”本案中,创丰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递交支付令申请书,该院于2007年3月12日裁定驳回创丰公司的申请。在此期间,诉讼时效处于持续中断的状态,应自200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   上面仅是关于支付令价值的一些思考,随着督促程序的不断完善、加之其他例如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出现,我们应当更多的思考如何整合各个程序的使用为委托人提供更多元化、更切合利益的解决方案。   结语:督促程序并非新生事物,但因为实践不多容易被司法及实务忽略,本文仅是一些初浅探析,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期待随着实践和研究的增多,给督促程序赋予更多现实意义和价值。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