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1
届满并确定是相悖的,因此,我们认为其也不能作为被申请对象。 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人,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一并承担债务、或单独要求债权人或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可以这么理解,连带保证责任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是相等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将连带责任保证人理解为支付令规定的债务人,对其提出申请。这样的理解并未违背支付令的相关立法精神,同时还可以提高支付令的现实价值或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问题2 管辖冲突如何解决? (1)当申请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金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的,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是否定的。这种问题的提出与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争议如出一辙,并且在1993年复函中最高院已经明确了督促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观点。因此,我们可以明确记住无论多大金额,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比较值得思考的是下面这个管辖问题。 (2)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的诉讼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衔接 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支付令最大的亮点就是对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作出了一些有操作意义的规定。根据第440条及第441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后7日内提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而未提出的,则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明确提出不同意起诉情况下,管辖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解决。 问题出在未提出不同意起诉、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且与受理申请法院管辖冲突如何处理?若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受理申请的基层法院如何处理? 有观点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已经确定了管辖。对此笔者并不赞同,我认为,该条规定本意只是解决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终结督促程序转而进入诉讼程序后,实际上就是诉讼程序,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的管辖规定执行。因此,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只是为案件进入诉讼提供入口,而受理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需要移送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对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问题3 支付令是否一无是处 支付令很少成为律师研究的对象,也很少进入律师向客户推荐的解决方案中。原因在于普遍认为支付令一无是处。成功率低、却要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