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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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7/21
之一收取申请费是督促程序的硬伤,极有可能导致既损失了案件申请费、又没有任何有效结果的尴尬情形出现。但是存在就是合理,找到一定思路,支付令也会有它的价值! (1)支付令申请费不仅仅是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我们将关于支付令申请的申请费规定连贯来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三)项: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95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以及第36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支付令申请虽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但进入诉讼程序后,对诉讼案件受理费采用的是补足交纳方式,也就是原来交纳的支付令申请费可以抵扣进入诉讼后的案件受理费。 (2)支付令为债权人在成本同一情况下增加了维权路径 既然支付令申请费可以抵扣转入诉讼程序后的案件受理费,那对债权人而言,其维权成本并未增大。因此,顺着这一思路,债权人可以利用督促程序为自己所用。通过查看支付令的相关裁定可以看出,支付令仍然具有一定量的成功率,尤其在某些较为特殊案件中,例如双方对债权债务并无异议,目的是希望获得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支付令申请势必就会为双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作出价值贡献。 而在需要诉讼的其他案件中,若在采取诉讼前先行提起支付令申请,一旦成功,不但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也节省了金钱成本;即便不成功,在金钱成本上并无损失,时间损失也较小,诉权也未受到影响。当然,若案件特殊,需要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则需要考虑支付令的申请是否会对诉讼财产保全造成影响。 另外,申请支付令还可以成为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方式。即使不成功,诉讼时效的中断效果仍然达到了,亦不影响诉权行使、成本也不会因此加大。并且诉讼时效并非从申请之日重新起算,而应当从驳回申请或裁定终结程序之日起算。 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3)民申字第2092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创丰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