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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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7/21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 1.申请人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的,应自收到终结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法院提出。 2.未提出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起诉;申请日为起诉日。 几个重要时间点 ----------------- 1.申请后5日内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 2.受理后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或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3.发出支付令后30日不能送达的,驳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 5.申请人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的,应自收到终结程序裁定后7日内提出不同意起诉。 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 问题1: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能否包含担保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该规定,申请支付令的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从广义上理解包含了全部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而狭义上的债务人仅指主债务人。由此就导致实践中对担保人是否可以理解为债务人而成为支付令被申请对象产生的争议。笔者检索了一些案例进行对比: 案例1 |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督字第00016号 法院查明:申请人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任全兵于2013年9月8日为薛艳飞担保在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欧曼牌主车、驹王牌挂车一辆,至2014年10月17日欠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贷款本金、滞纳金112000元及延期利息,有被申请人汽车合同及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薛艳飞、任全兵给付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被申请人薛艳飞、任全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滞纳金112000元及延期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