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1
息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846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 (2014)郴北督字第4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夏明伟向其借款42235.39元,被申请人夏海兵、夏小清为此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至今未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2235.39元(截止2014年8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另算)。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申请支付令一案,因本院在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   上述两个案例,为主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被列为被申请人,而两个法院也未对主体适格问题提出否定观点,并且发出了支付令。   案例3 | 泾川县人民法院 (2014)泾民督字第7号   经审查认为,支付令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的发出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本案被申请人王月琴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被申请人喻芳芳是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刘永勤是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人,二人与申请人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   在此案例中,该法院明确表示担保人不是适格主体,从而以此驳回申请。   笔者认为,就担保人三种类型,一般保证责任人、连带保证责任人以及物权担保人,要区分、区别分析对待。   就物权担保人而言,其提供的是物的担保,但并不负有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亦无权要求物权担保人清偿。债权人仅能对物权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支付令是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显然其对担保物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不属于支付令范畴。因此,支付令的被申请人对象不应当包含物权担保人。   关于一般保证人,其承担的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情况下的偿债义务,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需要先前条件,这就导致了义务的不确定性。而这个与支付令的非诉性质、以及债务履行期限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