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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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7/21
关于督促程序,我们目前收集到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发布)(以下简称“1992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以下简称“1993复函”) 申请人 ------------ 债权人 申请条件 ------------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管辖 ------------ 1.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2.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申请 3.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