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7/21
关于督促程序,我们目前收集到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发布)(以下简称“1992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以下简称“1993复函”)   申请人 ------------   债权人   申请条件 ------------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管辖 ------------   1.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2.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申请   3.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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