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凭什么刑事拘留你?!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这是指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具备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条件 (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被决定拘留的人如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过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2.决定对于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二)拘留的执行 刑事拘留,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拘留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应当适度,以使其就束为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