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凭什么刑事拘留你?!
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还有司法拘留,而刑事拘留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拘留一个人到底需要什么理由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刑事拘留的特点和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两方面入手讨论这个问题。 一、刑事拘留的特点 刑事拘留相比起其它拘留措施,其适用条件更加严格,一般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体不一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国安部门在办理国安案件时也可以决定拘留,但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有所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中只能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适用情节不同。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方法。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手续,就不必先行拘留。 二、刑事拘留的实体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定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对于紧急情况的认定,《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体是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室地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