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作者 梁聪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19

  2.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党的;
 

  6.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7.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五、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不逮捕的情况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检察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便是检察机关对侦查部门提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几种处理方式。一旦当事人被提请逮捕,当事人或其亲属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寻求帮助,以便快速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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