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的报捕材料后,一般先由办案人员阅卷,然后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除了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报捕材料以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三)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二)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侦查、核实,并逐一作出说明。不得未经侦查和说明,以相同材料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未经侦查、不作说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