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作者 梁聪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19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同时考虑到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文主要介绍面对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检察机关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一、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的报捕材料后,一般先由办案人员阅卷,然后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除了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报捕材料以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三)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二)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侦查、核实,并逐一作出说明。不得未经侦查和说明,以相同材料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未经侦查、不作说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对于检察院内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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