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作者 梁聪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19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报报请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四、检察机关认为应当逮捕的情况
 

  (一)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三)另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2.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3.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5. 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6. 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7.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8. 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9. 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四)对于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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