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作者 梁聪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19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
 

  (二)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尚未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公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三、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被提请逮捕的处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报请有关部门备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针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
 

  1. 对于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 对于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呈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3. 对于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4. 对于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5. 对于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6. 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二)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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