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作者 张明楷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27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是对司法与政府官员的最好监督方式。裁判文书上网,旨在发挥网民对裁判活动的监督作用,从而确保有裁判的客观公正。近年来,“表哥”、“房叔”相继落马就是广大网友恰当运用网络言论自由权进行舆论监督的结果。


  如果肯定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是政治的,对于公民就公共事务所发表的言论,就必须给予特别保护。一方面,阻碍公民就公共事务发表言论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乃至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虽然直接煽动暴力反抗的言论应当受到惩罚,但对于仅仅是评论政府政策的言论,无论委婉还是露骨,都不在禁止此列。所以,公民就公共事务发表言论的行为,通常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不管就哪一种具体犯罪而言,对于公民就公共事务所发表的言论,绝对不可以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否则,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目的就会落空。


  由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总是与公众人物的评论相关联,所以,对公众人物的评论原则上也阻却违法事由。公众人物是指那些深入参与重要的公共问题之解决过程的人(主要是指因其所处职位拥有的权力和影响力而无论如何都被认为是公众人物的人),以及由于其名望而在广受关注的事件中有影响的人。当然,公众人物具有相对性,名人与公众人物是两个不同概念,参与公共事务解决过程的官员与名人都是公众人物。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公安部2009年4月3日《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也指出:“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由于对公众人物的批评乃至错误陈述从一个侧面反应了网络言论自由权所具有的宪法价值,所以,法官要以宪法尊崇的言论自由价值为经,以公众人物的权利保障为纬,提出错误陈述对公众人物造成的权利损害,是否大于我们需要保护的言论自由价值。法官在权衡轻重时必须有充分依据,并辅之以每个法官都应有的对人情世故的理解。


  利益衡量的结局是,为了民主监督的需要,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限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这是因为,如果只要对公众人物形成错误陈述就受到法律追究,那么,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政治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如同老师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给自己的授课内容提意见,同时规定,倘若意见提错了就给学生不及格,就基本上没有学生会提意见了。基于同样的理由,为了实现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政治目的,必须尽可能容许公民对公众人物发表看法与评论,即使其中有不实言论与错误陈述,也不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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