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案例分析(行政非诉类)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0/10/31

2、如果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都杨派出所滥用警务职权悖理出证,其毕竟是最底层的执法机构,素质所限,尚可理解!那么,作为担负着对下级执法主体监督纠错职责的上一级执法主体,却要把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救济路径之门予以堵塞,确确让人难以理解!行政复议法颁布的宗旨之一,就是要通过发挥行政机关内部纠错便捷、专业的优良机制,而减少纠错成本、提高公信。本案中,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应知道本案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至于其是否知道被复议行为的“对、错”可暂且不管,但为何却要将本属于正常解决争议的申请通过这种权利滥用的方式去拒之门外呢?实际上,行政复议法涉及法律责任一章已规定了明确的失职、渎职即职权被怠用滥用的法律责任,显然是没有落实到位,在公法领域尚未做到违法必究!

3、本案值得庆幸的是:一方面包括开始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仅仅通过了纯信访的形式,最终通过云浮市公安局的有效监督还算及时的促使其云城分局回归到了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复议审查并纠错的救济渠道中,未给当事人造成很可能的来回差旅费用等损失;另一方面未草率的通过与行政复议该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相连接的外部司法程序即行政诉讼予以解决,否则,当事人还要为此增加到广东行政诉讼的巨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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