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行政非诉类)
同时指出:被申请人2010年4月25日的不妥《证明》确已影响到已死雇员范承帅的父母能否顺利得到雇主赔偿的事宜。人民公安不应被极端恶意之人所遥控,警务职权不可被如此滥用! 然而,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接到复议申请后,开始并未依法受理,而是先错误以“你们提出的申请复议请求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而作出其《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代理律师送达了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本代理律师认为:该复议申请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十一)项所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妥。于是,本代理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又代为向云浮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提出对云城分局不予受理行为的控告及申请。后经云浮市公安局信访部门转送,云城公安分局作为信访案件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后,又转其法制室作为复议案件重新进行了审查。 为此,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作为撤销其下属派出所证明的警务行政纠纷案,为进一步核查范承帅溺水失踪的情况,专门成立了调查小组,认真分析了复议的事实和理由,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申请人的被复议“证明”确存在明显错误,从而经其局长办公会会议,最终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了其云城公[2010]5号关于“撤销都杨派出所2010年4月25日出具关于范承帅因偷香蕉溺水失踪的证明”的《决定》。该《决定》于2010年10月9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专门向本代理律师予以送达。接到该《决定》时,作为范广祥夫妇的代理律师着实感到欣慰、兴奋,也确有一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心动!实际上,有了该《决定》,范广祥夫妇向雇主索赔诉讼之案的赔偿责任人也就不辨自明,可谓水到渠成! 三、办案体会: 1、作为公权领域公权力的行驶,切忌怠用、滥用,应依法行政。本案中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都杨派出所作为国家警务职权的最基层执法主体,其虽是一纸“证明”,看似简单,但是由于其是基于国家的警务职权,故所形成的“证明”对外应具有公信力,其所证明的内容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确认事实的最有效的证据,其前后相反内容的证明就足可以导致人民法院相反民事结果的判决:一个是应当判决雇主承担全部的人身伤亡的雇主赔偿责任的结果,另一个将使因事故丧失子女亲人的父母索赔无门。本案中,事故地在广东省云浮市,受害人父母却远在山东,不管是地域相隔,还是文化限制等,尽管涉及的在偷香蕉途中溺水失踪该“证明”明显错误,但是作为善良近乎无知的父母就很可能轻信于公安机构的一纸“证明”而放弃受害索赔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