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行政非诉类)
综上,为顺利向雇主索赔,应首先依法否定上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分局都杨派出所第三次于2010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范承帅“游水到岸上偷香蕉途中溺水失踪”《证明》的法律效力。但是,该《证明》毕竟是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出具,其效力作为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不仅难以直接否定,而且相反一般还应以此作为民事审判确认事实的依据。显然,为否定该行政机构《证明》的效力,必须寻求有效地法律救济途径。显然,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首先应当想到的是行政复议。实际上,作为代理律师也确实将希望寄托在该救济路径上了,但是作为当事人当时是无法认识到这一点,其只有盲从的尊重自己律师的意见。于是,本律师则代理范广祥夫妇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分局通过专递寄交了旨在撤销都杨派出所上述2010年4月25日错误证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当然,作为律师也深知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艰难,实在不敢乐观!正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办案过程: 因为本律师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六天就受托赶赴事故地,代表范广祥夫妇与雇主及当地负责出警调查事故原因的都杨派出所进行交涉了相关事宜,故对当时已经都杨派出所调查确认的涉及范承帅系在受雇作业的船舶起锚过程中不慎跌落西江的事实比较清楚。故在代为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由中,充分论述了范承帅确系在受雇作业的船舶起锚过程中不慎跌落西江的事实,并指出了事隔近一年后仅有雇主的其他受雇船员又提出的涉及在正值洪水泛滥时节去游水偷香蕉的不可信、不真实性。其中阐明: 该事故的第二天被申请人即都杨派出所通过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向申请人方通知时是告知范承帅在船上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并让亲属前去处理。申请人的亲属六人随于接通知的当天就乘车前往出事地域并于事故第三天即7月10日晚到达了落水事故地,当时船上的杨先生接待并安排了申请人的亲属进行住宿,当时杨又当面告知范承帅系在船上作业时落水失踪。事故第四天上午杨先生就将申请人的亲属一行带到被申请人处,当时船主严宝成夫妇也在被申请人处。当时,被申请人、随船作业的杨先生及雇主严宝成均称范承帅是在船上作业时落水失踪。随后,被申请人组织各方人员乘船对范承帅进行搜救几日而未果。涉及赔偿事宜,申请人专门委托了本律师前往,于2009年7月15、16日经当地都杨镇司法所程所长主持、被申请人几位民警参加、云浮区劳动部门两位工作人员参加两次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雇主方有随船人员杨先生还有雇主严宝成夫妇等,死者方有申请人的亲属及委托的本律师。当时,从未提及所谓游水偷香蕉的不实之说。关键,2009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即都杨派出所在其当地都杨镇政府的双方调解赔偿的现场,又直接向申请人委托的本律师及范承帅的雇主严宝成方分别送达了其据事故当晚调查所如实制作的关于“2009年7月8日晚上20时7分,我所接110指令称:杨相阳(船上管理人员、船长)先生报警称,在云城区都杨镇三合村委地头村蕉树林对开西江水域,其停泊在距岸边50米的货船恒顺88上有一名叫范承帅的船员于18时30分左右在起锚过程中不慎跌落西江,要求我所民警处理。接报后,我所派出民警到事故现场,由于当时正遇洪水泛滥,水流很急,经民警、云浮六都海事处工作人员及航运公司工作人员搜救未果…”的该第一次《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