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对金丰公司两起追索涉及其向金兴商贸城工地出售混凝土欠货款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0/04/01

凝土,已用在发包方金亚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兴商贸城项目工程上,两欠款施工方均称之所以欠款是因为金亚公司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所致,并均要求让直接执行金亚公司。但是,通过与金亚公司接触,金亚公司均以同样理由称其与上述两施工方已无实际工程施工关系,均因上述两施工方中途违约而导致原工程承包合同被金亚公司解除。对于按金亚公司所称的合同解除前的工程造价及价款结付情况,然而金亚公司却拒绝提供。对此,不能不让人疑惑。




                                    金丰公司代理人:刘恩民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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