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纹的资料,但是湖南省长沙市公安机关也未能查询到湖南建总其印章印纹的相关资料。后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湖南建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的(2010)济商终字第117号终审判决。
上述两案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其中金乡法院涉及滕远公司及其项目部的(2009)金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现正陷入执行困境:金乡法院执行机构认为由于判决书未判决滕远公司其金兴商贸城项目部直接承担责任故无法执行该项目部资产、收益;滕远公司极力主张要求执行其在金亚公司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导致法院不能及时向金亚公司执行其收益或债权,金亚公司后在接到金乡法院执行通知时却又出乎意料的提出其对滕远公司无任何债权的书面意见;执行机构认为如果开始诉讼中及时要求金亚公司协助保全那么现在执行就方便了,实际上起诉时金丰公司已申请对金亚公司的未结工程款进行协助保全;滕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相历经金乡法院多次传唤但均拒绝到庭且至目前分文未履行其判决义务。
涉及苏安分公司及其项目部、法人单位湖南建总的(2009)金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2010)济商终字第117号终审判决的执行,由于诉讼已冻结了湖南建总的银行存款,故尽管未判决苏安分公司其金兴商贸城项目部承担责任及苏安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资产,但是金乡法院已依金丰公司申请划拨了湖南建总的相应银行存款。现在,湖南建总仍以其未曾设立苏安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向金乡法院提出《扣留案款申请书》。
二、金丰公司上述两起追索涉及其向金亚公司所开发建设的金兴商贸城工地出售混凝土的货款纠纷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
1、工程承揽方在工地设立的工程项目部能否成为与其隶属的工程承揽方共同付款的责任主体及能否将工程项目部所有的资产、收益作为工程承揽方的资产、收益进行执行用于偿付债务?对此,由于工程项目部是工程承揽方为组织、管理施工从而在工地所设立的临时机构,其不仅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也不同于相对稳定的其他经济组织,故其无法作为与其隶属的工程承揽方共同付款的责任主体,对此金乡法院不直接判决项目部承担责任并无不妥;但是,不直接判决项目部承担责任并不等于不能直接执行项目部所有的资产、收益用于偿付其隶属的工程承揽方的债务。按照法人财产原则,工程承揽方的法人资产、收益其中就包括分散在其各项目部名下的资产、收益!故为执行偿付工程承揽方关于生效判决中的债务义务,依法应当可直接执行其各项目部名下的资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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