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按照投资行为的不同来划分,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有: 4.1间接投融资模式: 4.1.1股权转让投资,指以融资方部分股东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投资标的的投资。 4.1.2增资扩股投资,指在融资方原股东之外,吸收投资方作为股东入股,并相应增加融资方注册资本的投资。 4.2直接投融资模式 4.2.1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 4.2.2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的投资。 4.2.3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 第5条 注意事项 5.1间接投融资模式如果融资方系有限责任公司,则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尊重融资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之后投资方才可进行投资。办理国有企业的间接投融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应相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5.2直接投融资模式关键应注意融资方的偿债能力及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等问题。 第6条 投融资程序 6.1投融资预备、可行性分析。 6.2投资方与融资方或融资方股东或融资方实际控制人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投资或借贷意向,签订投资意向书(可能包括:排他协商、材料提供、投资成本、担保措施、退出机制、保密等条款)。 6.3投资方在融资方的协助下,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融资方的管理构架、职工情况、资产、债权、债务、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清查、评估。 6.4投资方与融资方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相关法律文本。 6.5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投融资事宜进行审议和表决。 6.6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投融资协议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6.7投融资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担保登记等手续。 6.8投资方退出融资方。 第7条 涉及国有资产问题 涉及对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进行投资时,还应注意: 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对融资方资产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