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王永起:民事侵权纠纷的若干热点问题

作者 王永起 来源 山东高院研究室 浏览 发布时间 19/05/22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范围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不能确定谁是直接侵权人或者直接侵权人没有全部赔偿能力,如果直接责任人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补充责任人无需承担补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补充责任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补充责任人须具有过错,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内容解读,补充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且这种过错一般表现为过失,而非故意;补充责任人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系不作为,即补充责任人主要是基于其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或者其他特定的义务;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直接损害后果,但其不作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补充责任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作为法理依据。

在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补充责任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这涉及到对可预见规则及过错原则的适用问题。在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以其具有过错为归责原则,且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即使由补充责任人独立承担责任,亦并非全部赔偿责任。至于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比例应结合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自身获益情况、受害人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学者提出了“最终责任分担论”[5]“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份额化处理”[6]等理论,提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裁判方法

在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下,《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赋予权利人两个请求权,但就直接侵权责任和补充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而言,权利人应先起诉请求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起诉补充责任人请求其承担责任。这应当是权利人寻求诉讼救济的基本顺位,但如前所述,司法实务中受权利人极少单独起诉直接责任人或者补充责任人,而是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请求其承担责任,即两个请求权同时行使,在此情形下,法院一般都是进行一并或者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补充责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权利人通常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而不起诉直接责任人,如果直接责任人是可以确定的,此时法院应通知直接责任人参加诉讼。具体处理时,法院经审理查明直接责任人具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可以实现对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此时补充责任人无需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则依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对于侵害结果具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其他赔偿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但若受害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补充责任人具有过错,则补充责任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网约车经营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交通运输新业态,是共享经济的产物。网约车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出行服务的同时,因道路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等诉由产生的新类型纠纷案件亦应运而生,但因目前我国调整网约车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缺位,对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网约车平台经营企业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主体等问题,均缺乏统一明确的认知和裁判标准,各地法院审理类案的裁判意见也是见仁见智。本文仅就网约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问题进行分析。

(一)网约车运营模式及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

网约车经营模式是指乘客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快车、专车、顺风车、出租车等出租汽车,由在网络平台注册的机动车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目前市面上比较流行的网约出租汽车主要有出租车、顺风车、快车、专车等四种,对应的运营模式也不尽相同。从广义上讲,只要是通过网络预约的出租汽车都是网约车,但上述四种常见的出租汽车在我国现行出租汽车政策层面是有区别的。2016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将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的子业态主要划分为巡游车业态和网约车业态,同时对顺风车作了原则规定。巡游车是指传统的出租车,传统客运服务方式主要是扬手招车、预约订车与站点租乘。近年来通过网络平台呼叫出租车与传统预约订车没有本质不同。网约车是与网络平台联系最为紧密的出租汽车业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指导意见》和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实践中的专车、快车等出租汽车属于法律上的网约车,同时依据《暂行办法》的第16条的规定,网约车的实际承运人是网络平台。依据《指导意见》第10条的规定,顺风车,也称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该《指导意见》将顺风车车主定位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为顺风车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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