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作者 梁聪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17

  (1)重证据,轻口供。《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处罚。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任何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的结论。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认识证据本身以及了解掌握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对把控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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