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作者 梁聪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17

  (2)及时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


  客观性是指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如实收集。全面性是指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时候深入到案件的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详细查问,仔细发现和了解微小的迹象和可疑的线索。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定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单独审查,单独判断该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真实性。


  (2)对比审查。对比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总体来说,对证据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第二,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


  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第四,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


  第五,证据是否充分。


  四、刑事证据的运用


  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证据的运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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