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09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四、婚内主张子女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


  第四章涉外婚姻


  一、准据法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


  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


  二、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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