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09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3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3条


  2、变更抚养权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6条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7条


  3、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剩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4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载周道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5页。


  二、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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