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09

  1、抚养费的内容和金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8条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8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9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0条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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