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道路交通法律实务律师办案数据大全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07/0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涉及当事人赔偿的比例和数额,还涉及交通肇事的刑事处罚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注意在第一时间取得材料,为后面的工作打基础。

  做刑事辩护,民事赔偿最好是在审判之前或一审辩论之前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法院考虑量刑的问题。“早”赔比“晚”赔好。还要考虑取保候审的问题。

  从以下方面考虑辩护:①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存在的一些过错;②事故发生以后的行为、悔罪表现、赔偿结果。

  办案律师不能在火上浇油,对受害方要表示真诚的歉意。争取民事赔偿和解、调解的机会,赢得双方的信任,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做无罪辩护要慎重。

  有一定的执业风险,会见当事人时最好做到有言必录。

  2.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高效快捷,获得赔偿快。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间长。

  建议优先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存在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形

  (1)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规定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往往难确定。

  (2)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死亡原因、与逃逸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确定。

  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

  (2)客观方面

  (3)客体

  如四川孙伟铭案、广州飙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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