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道路交通法律实务律师办案数据大全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07/04

  2.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针对不同的处罚情况,可以采用申请听证、提起诉讼等的方式进行救济。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的交纳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设定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是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履行法律责任的一种惩处。然而,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如没有接到违法罚款通知、车辆外出作业、非法过户等等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有的甚至超出几下倍、几百倍、上千倍。

  广大司机和车主对此做法怨声载道,认为绝对显失公平。正是这种原因,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罚款产生的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交警人性化执法的精神。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4月1日实施,而您的违法罚款正好在此新规定实施之后,可以适用新规定交纳。

  (3)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交通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我国的治安拘留制度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77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有48项行为适用拘留处罚。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必须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除了上述五种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资格限制规定,如扣留车辆、限制当事人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等。

  (4)吊扣驾驶证。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这其中隐含两个条件关系,其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其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处罚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以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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