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道路交通法律实务律师办案数据大全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4/07/04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1)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难、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a: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否已经取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b:事故处理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c:签字是否是一人代签?

  d:是否在法定期间做出检验、鉴定、认定?

  e:事故现场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f:扣留车、物程序是否合法?

  g:现场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h:相应权利是否告知?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难、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

  (1)主观过错

  (2)侵权行为

  (3)侵权结果

  (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途径

  (1)调解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第三方调解,但需要各方一致同意。

  (2)和解

  针对小的事故

  (3)法院诉讼

  管辖法院的选择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

  (1)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①直接财产损失

  ②间接财产损失

  a.停运损失。

  b.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2)具体赔偿项目

  ①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②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a.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b.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Copyright © 2010-2022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