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八)

作者 师安宁 浏览 发布时间 14/08/05

  事实上,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一项权利,即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以请求按照工程约定价款进行结算。但其前置条件是该工程价款合理、合法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合同欺诈等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法定情形。

  本文案例二中,最高法院虽然认为该案存在有效合同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但根据具体案情无法得出该约定价款可予适用的认定结论时,则可以根据工程价款的司法鉴定数据作为结算纠纷的裁判根据。

  总而言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审查权虽然在法院,但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举证权及其所自主选择的证明途径。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等于必然采信司法鉴定结论,也不等于必然排除或否认当事人原有协议的有效约定。

  因此,除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外,应当把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仅仅理解为其所自主选择的一种证明方式。至于该鉴定结论最终未予采信的,则自然应当由行使鉴定申请权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是想当然地直接拒绝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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