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度 浏览 发布时间 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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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实施本解释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5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8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伤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3】【30】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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