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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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8/12/17
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实施本解释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5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8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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