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下篇)
8.陈小英、陈小唱、陈少花、陈小妹与陈志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亚民一终字第77号) 裁判要旨: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只要该承包地没有被重新分配过,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家庭成员的变化而变动,仍由原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因该承包地被征用而取得的补偿费也应当由原家庭成员平均分配。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季版》2010年第l辑(总第71辑)。 9.兰州铁路局与甘肃临洮县辛店镇康家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甘民再字第72号)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因国家征收土地而导致合同解除,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无过错、承包人不能实现预期合同目的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二集。 10.安茂强诉封应昌、彭朝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08〕隆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互换承包地时,并无法律对土地流转登记等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未经登记即将土地互换的行为合法有效。数年后,互换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归互换后的承包人所有。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适用要点】 1.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因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除基于前述的出生等三种情况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外,自登记常住户口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成员资格。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时起,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