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征收、征用纠纷裁判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下篇)

作者 Admin 来源 尚格法律人 浏览 发布时间 16/01/15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362页。


  六、关于承包地的征收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  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  法发〔2008〕36号):二、(二)、5。


  【指导案例】


  1.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民终字第544号)


  裁判要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案例索引:见《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2.吴菊琴、付庆婷与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付家村委会下付村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江西省抚州市l陷川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裁判要旨:公民隐瞒其属非农业户口和丈夫不在村民小组的真实情况,将户口迁移至衬民小组的,其不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身份,不能享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请求分配因村民小组出让土地所得的补偿安置费。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一集。


  3.王治阳、李中碧、王春燕、王川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裁判要旨:判断村民是否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依据是其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被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村民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该村民未分得过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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