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视听证据的法律效力
斯伟江说:谁是法庭上真正的王者,不是法官,其实是证据,如果证据黑白分明,法官一般也不敢做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因为他要因此承担责任和良心不安。因此,枉法裁判往往是依靠一些是是而非的证据,以欺骗公众,甚至自己的良心。什么是证据之王,目前看来,没有剪辑的视频,往往是事件的还原复盘,堪称证据之王。 作者:马培杰律师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会保留证据,有些想到了但也因种种原因而未保留,譬如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百口莫辩。怎样才能取得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是否可以取得录音作为证据,其证明的效力会有多大呢? 一、录音、视听证据作为证据具有其特殊的优势。 首先,人的声音就像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对话双方想不承认都不行,一做鉴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 其次,录音证据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对话的互动性,有问有答,有来言有去语,在对答之间,对话方必然承认、否认或者默认一些事实,所以从双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语言上很容易听出或者推出事实真相是什么。 第三,录音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二、关于录音、视听证据的法律规定: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002年4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许多人就此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这种认识其实是片面的。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