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四)
作者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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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06/23
笔者上述观点与建设部发布并于2014年2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立法价值观一致。根据该《办法》确定的定价原则,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而且,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显然,该类规定中即包括以“定额”标准核定造价成本的情形。 因此,当约定的工程价款条件低于工程成本时则其显然构成“显失公平”的法律状态,法院应当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撤销权和按照司法鉴定结论进行结算与请求支付的权利。(未完待续) 本文原载于2014年6月9日《人民法院报》“案例精解”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