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5

作者 师安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 发布时间 16/01/04

  五、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能否作出新的裁判结论


  我们注意到,延安中院的终审判决除对上诉人师有富依法宣告无罪外,对贾某等其余四名未上诉的被告人均同时全部判决宣告无罪。那么,此种实体处理方式是否具有程序法依据?


  笔者认为,延安中院的实体判处结论完全合法。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同时,最高法院《解释》进一步明确: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很显然,新刑诉法及其《解释》既赋予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程序上的全案审查权;同时赋予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结论进行全案处置的实体处理权,这种权力受到“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的制度保障。


  事实上,当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部分被告人未上诉的,除了上述处置方式外二审法院还可在处理完毕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之诉讼请求并使案件终审后,再以“院长发现”的形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这样亦可纠正一审判决对未上诉当事人的不当定性及判处结论。(本宗案例解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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