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2011案海盘点之二:假药商下一个"创新点"将瞄准哪处漏洞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2/01/16

  据姚某透露,整个过程是这样的:首先,他找熟人在山东一家药品批发企业开了一张药品销售的发票,并拿到一套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其次,由于他之前卖过这种药品的真货,手中已有药品的相关文件,在发票、批发企业资质、药品资质都具备的情况下,最后顺利地将网上买来的药卖进了医药销售公司,而这家销售公司又是某肿瘤医院的药品供应中标企业,将药品卖进医院也就顺理成章了。

  而事实上,这个过程还要更加简单一些。黑龙江省这家医药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货是销售员姚某从山东发来的,姚某同时专门负责那家肿瘤医院的药品供应,也就是说,姚某是自己做,但供货手续从公司空走一回,药品就直接卖入了医院。”

  走完这样一道程序后,假药就被洗白成真药,堂而皇之地进入医院,卖给患者。不幸的是,姚某的做法并非个案。在医药销售行业内,这个程序被称为“挂靠过票”,积弊已久。

  江西中医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王素珍专门对这一现象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她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如此解释这一现象:“不具有药品经营权限的医药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具有合法药品经营权限的药品经营企业为其开具销售发票,从而使不能合法销售的药品得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行为,就是‘挂靠过票’。”

  这一现象的违法性质被《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定义得十分明确: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但田皓告诉记者,在医药销售行业,“挂靠过票”已成潜规则。

  “关键是很难发现和查处。”王素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医药行业的相应法律法规还未能及时跟进,有些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医药行业发展状况,表现出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比如尚未制定药品经营中‘过票’行为监管和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管理人员和执法机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针对我国药品行业中体现出来的诸多问题,王素珍总结称:“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结构还不合理,医药企业多、小、散、乱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医药生产集中在一些比较成熟、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仿制药品或传统医疗器械产品,同品种生产企业数量众多,重复生产严重,以致产品同质化竞争加剧。”王素珍说,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有些无药品经营权限的医药生产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得较高利润,私下达成协议,采取一些不正当的行为销售药品;医药经营企业也可以通过“过票”来获得手续费,不需任何成本;医疗机构中的有关人员获得好处后,对“过票”行为置若罔闻,只要有合法的票据做账即可。三者相互利益的结合促使药品经营中的违规“挂靠过票”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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