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法院判例:给付之诉的法律性质、原告资格和起诉期限——董金平诉临渭区政府等城建行政给付案

作者 小牧 来源 行政法 浏览 发布时间 20/09/02
综上,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再审申请人对临渭区人民办提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临渭区政府提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未显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负面情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董金平起诉的处理结果部分不当,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部分有误,维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董金平起诉的处理结果亦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行终197号行政裁定;
二、维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行初53号行政裁定驳回董金平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街道办事处起诉的部分;
三、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行初53号行政裁定驳回董金平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起诉的部分;
四、指令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金平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审判长  李纬华
审判员  夏建勇
审判员  刘 平
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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