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民政府是否具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的主体资格
作者 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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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1/08
综上,凯西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凯西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刘银春 审 判 员 谢爱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泽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