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股权转让的36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1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签订的约定在禁上转让期满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一、《公司法》原第147条第1款关于“发起人持续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3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又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期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该条仅缩短了禁售期,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因此本案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11、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意违规定采取股权托管的方式以规避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因未获行政审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的,双方应依同等过错承担损失 裁判要旨:由于股权转让双方均系在已经预见到股权转让可能因中国证监会不予审批而存在无法实际交付的风险的情况下,有意违规采取股权托管的方式以规避股权转让审批程序,故在股权转让合同因未获得监管机构的审批无法实际履行而解除时,对托管期间股权价值贬损双方负有同等过错,各承担保50%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12、夫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其效力应综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裁判摘要: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