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解读最高院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

作者 Admin 来源 民商事实务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18

  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是虚假诉讼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是自己提供伪造的证据。另一方面,《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限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而不包括民事诉讼中发生的伪证行为,从而使得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导致既不能以妨害作证罪定罪,也不能以伪证罪定罪。但这种现象在2015年11月1日起将不再是无法可依的局面。《刑法修正案(九)》[4]新增了诉讼诈骗犯罪罪名和条款。《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民事责任方面,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虚假诉讼以及利用虚假诉讼(仲裁、调解)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罗沙 王茜)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2015年10月27日

  [3]参考浙高法〔2008〕362号对虚假诉讼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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