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间借贷收到利息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

作者 法律顾问工作室 来源 问律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15

  指控认为,被告人楼永明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楼永明提出其收到三十几万的利息,都有写过收条,其借给王某3000多万,没有收到税务机关交税通知,不构成逃税罪。


  辩护人沈财勇提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程序不足;王某、谢某单方面提供的凭证,不具有客观性;超过利率四倍部分不应该公诉;税务机关程序违法,也没有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税务机关对应缴税额做出三次认定,楼永明收到起诉书的时候才知道偷税154余万元,因此起诉书中经通知仍不申报税款是不成立的,被告人不构成逃税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开始,被告人楼永明与王某约定以7分、8分、9分等不同利率的月利息借款给王某,共计借款1500余万元,王某不定期不定额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给被告人楼永明。截止2012年8月,被告人楼永明从王某处收到利息收入共计637.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被告人楼永明应缴营业税31.885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5253万元,应缴城建税2.23195万元,合计154.64225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被告人楼永明申报缴税,被告人楼永明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经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被告人楼永明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100%。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楼永明的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6月开始借钱给王某,第一笔借了300万,利息为9分,“王总借款利息清单”和“楼永明借款情况”这两张单子手写部分是其写的,2009年8月6日其和王某算过账,王某欠其1000多万,因当时王某没有钱还了就砍了一些利息,王某写了一张欠715万元的借条(借条落款时间是2009年8月1日),后来2009年11月1日王某还了280万,剩余435万元从租房款抵掉,715万元都还清了,2014年春节前后其妻子告诉其税务机关快递给其催缴税款通知书要其交税的事实;


  2、证人楼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楼永明妻子,其已收到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的(义)地税通(2014)0113号通知书并将通知书的内容在收到二天后告诉被告人楼永明的事实;


  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王某向被告人楼永明借了1500万左右,利息八九分左右,“王总借款利息清单”和“楼永明借款情况”这两张单子是其提供的,两张单子下面手写部分是被告人楼永明和王某在算账的时候被告人楼永明写的,“楼永明借款情况”这个表格是财务统计出来,账目里有一些不是汇给被告人楼永明夫妇的款项,是还给被告人楼永明的本金或利息,是根据被告人楼永明的要求汇给第三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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